被搬迁人搬迁意愿不低于85%才可实施房屋协议搬迁
被搬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为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布局,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活动,保障房屋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城市更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大连印发《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23年8月29日施行。
凡在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实施城市更新的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需要对国有土地上被搬迁人协议搬迁安置补偿的,适用本规则。
可以开展
房屋协议搬迁工作的
城市更新项目
(一)因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必须先行开展房屋协议搬迁的项目;
(二)有明确的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且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
(三)经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同意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搬迁的其他项目。
本市其他地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规则》规定
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决定实施房屋协议搬迁工作的,被搬迁人的搬迁意愿不得低于85%。
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决定启动的项目,实施主体应组织被搬迁人协商选取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一致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予以确定,并及时在协议搬迁范围内公布。对安置房屋及协议搬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一般以确定评估机构之日为准;双方能协议确定评估时点的,以协议为准。评估报告应送达被搬迁人。
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决定停止房屋协议搬迁的项目,一年内不得重新启动。
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房屋为7层以下(含7层)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两年;7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年。
实施主体应根据搬迁和安置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项目总搬迁户数的90%时,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并报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经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房屋协议搬迁相关工作。
《规则》自2023年8月29日施行。